熱門關鍵詞:失眠、精神分裂、精神病治療、抑郁癥、焦慮
精神障礙指的是大腦機能活動發生紊亂,導致認知、情感、行為和意志等精神活動不同程度障礙的總稱。常見的有情感性精神障礙、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等。致病因素有多方面:先天遺傳、個性特征及體質因素、器質因素、社會性環境因素等。許多精神障礙患者有妄想、幻覺、錯覺、情感障礙、哭笑無常、自言自語、行為怪異、意志減退,絕大多數病人缺乏自知力,不承認自己有病,不主動尋求醫生的幫助。那么,精神障礙文獻都有什么?
《精神衛生法》第十一條指出:“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科學技術研究,發展現代醫學、我國傳統醫學、心理學,提高精神障礙預防、診斷、治療、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!痹摋l款鼓勵和支持不同醫學體系參與精神障礙的防治工作,明確提出發展我國傳統醫學,而傳統醫學即指中醫藥學(民族醫藥學)。可見,發揮中醫參與治療精神障礙,已經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。
但在《精神衛生法》的第二十九條規定中,卻存在限制中醫治療精神障礙的可能。第二十九條指出,“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”。這里的“精神科”筆者認為有兩種解讀方式。根據衛生部下發的《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》(簡稱《暫行規定》),醫師執業范圍分為四類:臨床、口腔、公共衛生、中醫,其中臨床包含17個專業,精神衛生專業屬其中之一。因此,種解讀方式可以認為“精神科”指精神衛生專業。那么第二十九條可以演變為“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臨床類別的精神衛生專業醫生作出”,也就意味著中醫師沒有權利再診斷精神障礙。根據此種解讀方式理解,一方面院方可能不會再愿意讓中醫師進行相關精神障礙的診治,以避免不必要的醫患糾紛和醫療訴訟。另一方面,患者可能會更多地提起執業主體不合法之訴,盡管在事實上醫院并不存在醫療過錯,因為依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,不僅中醫師出具的精神障礙診斷證明無效,甚至有存在非法行醫之嫌。
第二種解讀方式根據現行醫生注冊的科室劃分,可以認為“精神科”僅僅指精神科室,即只要是注冊在精神科室下的醫師,不管執業類別是什么,均有權利進行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,也就不存在限制中醫治療精神障礙一說。但此種解讀方式支撐略顯不足。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較常規的醫學檢查而言,其專業性更強,要求也更高,甚至有采取強制醫療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。因此,并不是所有注冊在精神科室下的醫師均能作出相應的診斷和治療,否則《精神衛生法》力推要解決的“被精神病”現象可能會愈演愈烈。同時,在事后的醫療訴訟救濟中,由于患者較醫院而言始終處于劣勢地位,因此法院在根據患者提起的執業主體不合法之訴中,在運用自由裁量權去權衡第二十九條中的“精神科”該做何種解釋時,勢必會偏向患者一方,而不會將“精神科”僅僅認為是精神科室讓院方免責。
基于上述分析,筆者認為《精神衛生法》第二十九條中的“精神科”是指精神衛生專業的可能性較大,也就是說中醫治療精神障礙于法無據。因此,對于《精神衛生法》第二十九條中可能存在的欠缺以及由此帶來的問題,筆者認為應當從立法層面和行業層面來加以改善。國家應在出臺相應司法解釋時,明確“精神科”的內涵,也應當以其他條款明確中醫治療精神障礙的合法性。